一、本會會員暨家屬發生急難事故時,為照顧會員生活、減輕負擔,發揮團隊仁愛精神,藉資慰問,特 定本辦法。
二、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6個月而未欠繳會費者,因病故、殘障及其他意外事故者,均得申請急難慰問金。
三、會員暨眷屬申請慰問金範圍暫定如左:
死亡慰問金。
其他急難事故慰問金。
四、 慰問金數額暫定如下:
死亡:會員-【$5,000元】。眷屬-【$2,000元】。
其它急難事故由理事會議酌情處理。
五、會員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暨養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慰問金:
(一) 會員之父母或配偶,尚在公私營機構就業者。
(二) 會員因無一等視屬者(即單身)。
(三) 夫妻或兄弟姐妹同為本會員,以一方申請,不得雙方重覆。
(四) 男性會員配偶(妻)之父母或女性會員配偶(夫)之父母者。
(五) 義父母子女者。
(六) 會員被停權處分者。
六、慰問金之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放棄權利論。
七、慰問金之申請,死亡及殘廢等均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定)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死亡診斷書及公立醫院 或勞保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書等)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之。
八、夫妻子女同為本會會員者,以一方申請,不得雙方重覆申請。
九、各項慰問金申請之審查,設急難救助金 審查小組(3人), 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召開審查有關事宜。
十、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辦法由理事會審議, 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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