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申請 |
編號 |
項
目 |
申請人 |
應繳交文件 |
說明 |
1. |
生
育
給
付 |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
-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應檢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之證明書。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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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參加保險滿180日後早產者。
- 退保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能請領。
- 流產者,夫與妻均不得申請。
- 早產定義:妊娠週數>20週<37週或嬰兒體重>500公克<25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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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傷
病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
-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傷病診斷書。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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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在住院治療中者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前6個月投保薪資50%)。
- 職業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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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能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
- 失能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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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年金幾付
一.被保險人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二.符合前述要件之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一次請領失能幾付
一.被保險人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一次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4. |
老
年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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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一) 老年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2. 被保險人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3.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二)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年齡未滿60歲者,得提前5年請領。
(三) 老年一次金給付: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四) 前述(一)之1、(二)、(三)之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於98年1月1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五)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上述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1.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6.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教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年資,於年老依法退職者。 |
5. |
死
亡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
- 家屬死亡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診斷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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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
(a).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b).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c).未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
受
益
人 |
- 本人死亡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診斷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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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因普通或職業傷病死亡者均給與五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a).普通傷病死亡者,加保未滿一年給10個月。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給20個月。加保滿二年以上者給30個月。
(b).職業傷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給予遺屬津貼40個月。
- 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
(a).配偶及子女
(b).父母
(c).祖父母
(d).孫子女
(e).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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