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為鼓勵會員子女努力求學,爭取在學優良成績,特定本辦法。
二、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未欠繳會費者,會員子女就讀於台灣台北市、高雄市之公私立學校,自國中至大專院校者(不包括軍事學校、師範學校公費生以及夜、補校、進修部、實習生、研究所)均得申請講學金。
三、獎學金之申請,每年辦理一期,申請時間:每年(八月)三十天內申請,逾期以放棄權利論。
四、獎學金金額及每學期每名獎學金暫定如左:
國中部份:每名七00元。
高中部份:(含高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每名一、000元。
大專院校部份(含五專四至五年級)每名一、五00元。
五、申請獎學金之成績標準如左:
國中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
高中學業成績平均公私立高中八十分,公私立高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八十五分 。
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公立大學平均八十分),(私立大學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四、五年級平均八十五分)
在學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乙等以上學業成績如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獎學金。
六、學業成績之採用,以本學年度學業成績證明書為準,上、下學期有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到申請標準即可。
七、申請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另定)並檢附學業成績證明書及學生證影本,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並於審查合格後頒發之。
八、每學期獎學金數額及名額,視本會經費情形得隨時增減及停辦。
九、獎學金申請之審合設置獎學金審查小組(三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審查有關事宜。
十、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辦法由理事會議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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